壹、國立北港農工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淘汰過時及破損不堪使用之館藏資料以維持館藏品質,依據圖書館法、職業學校圖 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及學校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貳、凡經本館登錄典藏列入財產之印刷資料與非印刷資料,合乎本要點各項報廢原則者,得依本要點辦理報廢。
參、職業學校圖書館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 內,得由圖書館自行報廢。超過者提交圖書館委員會審議。
肆、報廢原則:
館藏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缺頁、破損、不堪使用,且已無參考價值之館藏資料。
- 破損而整理裝訂費用等於或超過購買費,且於市面上可再購得之館藏資料。
- 已以其它形式如電子版本、微縮形式典藏,而該紙本形式之資料不具參考及保留價值之館藏資料。
- 已典藏新版資料涵蓋舊版之舊版館藏資料。
- 經審核確認資料過時、錯誤之書刊。
- 違反著作權法之館藏資料。
- 借閱遺失已辦妥賠償手續之館藏資料。
- 卷期零散不連貫且無使用價值之期刊 。
- 影像、聲音模糊之視聽資料。
- 未列入基本書目且書齡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已失時效而無參考價值之圖書。
- 館內遺失一年以上,經協尋無法找回之圖書。
- 已逾五年未被借閱之複本。
- 其他圖書館委員會認定之館藏
- 孤本之館藏資料不得報廢,惟經鑑定已失去使用價值者不在此限。
伍、報廢程序:
- 篩選:檢視館藏是否合於本要點所列報廢原則之規定。
- 造冊:擬報廢館藏,按登錄號由小而大排列,並依中文圖書、西文圖書、非書資料分別造冊。造冊列出每書之書名、作者、出版者、登錄號及分類號。
- 審核:圖書館主任查核,經圖書館委員會審查後(超過法定規定時),館藏報廢清冊一式三份簽會圖書館、總務處、會計室覆核後,呈校長核示。
- 報廢處理:館藏報廢清冊奉校長核准後,於報廢館藏上逐冊加蓋註銷章,聯絡總務處處理廢品。
- 銷帳:奉准報廢館藏後,依報廢清冊於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及登錄簿註記銷帳。
陸、本要點經本校圖書館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