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北港農工輔導資源班學生實施要點
101年6月28日訂定,特推會通過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三)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二、目的:
(一)協助本校安置於資源班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促進其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等各方面的適應。
(二)提供其適性教育,使其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三)培養其健全人格,增進社會服務能力。
三、組織:
(一)本校應視實際需要,由校長召集各有關處、室、科、組之有關行政人員、任課教師、導師與輔導
教師等組成輔導小組,並指定專人負責聯繫、協調及規劃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工作。輔導小組應
每學期召開會議,研商輔導資源班學生相關事宜。
(二)本校設立資源班,置專任教師一人至三人,並由其中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一人擔任導師。
四、輔導對象:就讀本校普通班學生,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且於特教通報網上已登錄
(一)經直轄市及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五、任務執掌:
應包含擬具特殊教育方案、資源班工作計畫及行事曆、協調聯繫各處室及任課教師行政及教學工作、選編教材教具及教學資源、建立資源班學生資料、擬定身心障礙學生IEP、各項輔導工作及個案會議、親師聯繫、轉銜服務、對外接洽資源服務、其他有關資源班相關事宜。
六、輔導原則:
(一) 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改善各項硬體設施,提供最少限制之學習環境,以增進身心障礙學生學習
成效及身心健全發展。
(二) 校內有關單位及人員應密切配合,發揮整體輔導與相互支援功能,並充分利用社會資源,以協助
身心障礙學生克服課業及生活上之問題。
(三) 提升學校教師輔導與特殊教育相關知能,鼓勵校內教職員工參與相關研習與進修。
(四) 結合社區相關資源:聯繫大專校系、遴近特殊學校或醫療機構等相關單位尋求協助,以規劃
特殊課程,提供身心障礙學生適當的教育活動。
(五) 對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應重視個別化輔導,加強具體經驗之獲得、提供完整生活經驗,增廣
學習機會並鼓勵參與自我成長活動。
(六) 安排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參與各項輔導活動。
(七)安排普通班學生與身心障礙學生進行各項交流互動之活動。
七、輔導方式:
(一)始業輔導:對於新生入學之身心障礙學生,應於開學兩週內安排相關處室與人員
(如:輔導老師、輔導教官、導師、義工或工讀同學)舉行座談,實施生活輔導及
學業輔導。)
(二)個別與團體輔導:輔導室、教務處應提供場地及聘請輔導、心理諮商人員或任課教師,依學生
個別差異、事實需要,以及問題類別採定時或不定時之個別或團體輔導方式,
予以必要之協助。
(三)社團與義工制度:必要時可運用校外資源、具特殊教育性質之社團或由具有服務熱忱之同學中,
選派專人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如手語、翻譯、點字、報讀及錄音等工作),
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克服課業及生活上之問題。
(四)鼓勵參加研習或活動:各處室安排或推薦參加各類成長營與研習活動,擴展人際關係,學得一技
之長,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促進身心健康。
(五)親師座談與專題研討:定期規劃辦理親師座談會,並邀請特殊教育及輔導方面之相關學者及專家
辦理專題研討,藉以溝通觀念,了解問題,以達解決困難之目的。
(六)個別化教育計畫(IEP):除建立身心障礙學生完整基本資料外,應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給予個別
或混合之學業輔導、生活輔導、職業輔導、心理輔導、體能訓練等,並應
於每次輔導過後,詳載個案或輔導紀錄,以提供進一步協助與適切輔導之
依據。
(七)課程發展:教務處、實習輔導處協調各科,以生活適應、技能學習及生存發展為基礎訂定適性課
程,俾利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八)就業輔導:實習輔導處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訓練相關訊息,協助其取得證照,並培養職場適應
知能,增進身心障礙學生就業能力。
(九)權益諮詢:各處室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攸關其權益之法令和行政相關訊息諮詢服務,以積極維護
身心障礙學生個人權益。
(十)建構與充實無障礙設施與空間:總務處、教務處與輔導室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輔助器材和有關
無障礙設施之提供服務,以促進身心障礙學生學習。
(十一)保健強身:任課教師應審酌學生情形進行適應體育之教學,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保健強身之運動與
個人衛生保健事項,以維護身心障礙學生身體健康。
(十二)生涯輔導:輔導室、教務處應對於身心障礙學生提供生涯輔導措施,培養適應未來生活知能,
以促進身心障礙學生生涯發展能力。
(十三)個別化轉銜輔導(ITP):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入學時結合個別化教育計畫,規劃提供轉銜服務,
結合教務處、訓導處、實習輔導處與輔導室相關人員,規劃身心障礙
學生轉銜服務及輔導。
八、成績考查: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及成績考查應依個別化教育計畫為原則,採彈性多元評量方式,並依本校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考查實施要點辦理。
九、經費:
(一) 編列於校內預算。
(二)爭取校外補助。
十、評鑑與考核:
(一)視情形需要聘請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組成訪視小組至校訪視。
(二)視實際需要召開資源班工作會報,以檢討工作成效,交換心得與經驗。
十一、 獎勵:
(一)訪視、評鑑或成果報告具輔導成效及辦理情形優良者予以獎勵。
(二)每學期協助推動資源班輔導工作情形優良者予以獎勵。
十二、本要點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