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9年09月27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2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3月08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
壹、 依據:
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
二、 「特殊教育法」第3、19、22、28條規定。
三、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第6條規定。
四、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規定。
五、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規定。
六、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規定。
貳、 目的:
一、協助本校就讀普通班具特殊學習需求學生解決學習之困難,並促進其學習、心理、情緒、社會及職業等之適應能力。
二、促使本校就讀普通班具特殊學習需求學生適性、彈性學習,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適性發展。
參、 對象:
1.持有鑑輔會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且鑑定證明未過期者。
2.持有身障礙證明,並提出特殊需求申請,且經特推會審核通過者。
肆、 教學評量:
一、就讀普通班具特殊學習需求學生教學及考查應以個別化為原則,予以彈性規劃,以配合其身心發展。
二、任課老師應依據學生障礙程度及情況的不同,調整其學習、作業與評量形式。
三、任課教師應撰寫個別化教學計畫(IEP),紀錄評量日期、方式、結果等相關資料。
四、德育成績之考查: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德行評量要點辦理。
五、學業成績之考查:
(一)學業成績包含日常考查、期中考查、期末考查。
(二)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1.教師應依特殊教育學生之身心特性及能力,彈性調整評量方式及其評量標準。
2.該科學期成績由原班級任課教師評定。原班級各任課教師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中選擇該科彈性評量
方式及標準,參考之評量方式如下:
(1) 依該生能力設計評量試卷。
(2) 以作業或報告代替考試。
(3) 調整試卷計分比重。
(4) 延長考試時間。
(5) 語音報讀服務。
(6) 喚醒服務。
(7) 考試時間比例調配。
(8) 其他適性之評量方式。
(三)學業成績:
1.經個別化教育計畫評估為通過者,即為及格,表示學生評量結果達任課教師依其能力所設定之個人標準,
由任課教師於成績系統中以六十分以上之分數表示。
2.經個別化教育計畫評估為未通過者,表示學生評量結果未達任課教師依其能力所設定之標準,任課教師
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敘明原因。
3.任課教師所撰寫的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期末時連同學期成績繳回註冊組,由資源班留存。
4.就讀普通班具特殊學習需求學生不及格科目成績達四十分(含)以上者,得參加補考。
伍、 本要點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呈校長核准並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