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1年02月22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5月25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
壹、 依據:
一、 「特殊教育法」第3、28條。
二、 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第4、5、6條規定。
三、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第3、4條規定。
貳、 目的:
一、協助本校就讀普通班具特殊學習需求學生解決學習之困難,並促進其學習、心理、情緒、社會及職業等之適應能力。
二、促使本校就讀普通班具特殊學習需求學生適性、彈性學習,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適性發展。
參、 對象:
1.持有鑑輔會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且鑑定證明未過期者。
2.持有身障礙證明,並提出特殊需求申請,且經特推會審核通過者。
肆、 內容:
一、 提出特殊需求申請時間:舊生於前一學期末及新生入學時。
(一) 特殊需求申請內容包括:
1. 外加課程服務
2. 心理諮商服務
3. 語言治療服務
4. 職能治療服務
5. 物理治療服務
6. 特殊考場服務
(1) 語音報讀
(2) 延長考試時間
(3) 其他
7. 其他
二、 特殊需求課程
(一)調查時間:前一學期末及新生入學時。
(二)調查方式:就讀普通班具特殊學習需求學生根據自身之能力及需求填寫需求單表。由資源班導師
彙整後,提交給教學組長排課。
伍、 本要點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