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 | 內 容 |
104.12.31 | 女性公務人員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學)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得先請當(學)年度應休畢規定之日數以內之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PDF) |
104.12.29 | 關於女性公務人員及教師因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期間相關規定一案(PDF) |
104.12.21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與第一商業銀行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合作辦理ino「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指定用途貸款」,申辦截止日期延長1年,至105年12月31日止(公文、作業規定) |
104.12.21 |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定義(PDF) |
104.12.18 |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到場配合防疫工作教師給予公假及課務排代疑義(PDF) |
104.12.08 | 教師於學年度中侍親留職停薪復職,復於同學年度中育嬰留職停薪,並於次學年度起復職且兼任行政職務,其休假天數計算疑義(PDF) |
104.12.16 | 教師曾任預備士官教育期間年資及國軍技術學生服務年資,得否併計請頒服務獎章(PDF) |
104.12.16 | 教師涉校園性別事件請事假接受調查期間是否扣薪疑義(PDF) |
104.12.15 | 教師得否利用公餘時間赴港澳地區進修及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給予進修費用補助疑義(PDF) |
104.12.08 | 請全體教職員工遵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等相關規定(PDF) |
104.12.04 | 有關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及同條第4項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條執行疑義(PDF) |
104.11.30 | 105年度寒假教職員工生態休閒旅遊暨各項技藝研習活動 |
104.11.25 | 有關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所定「未受刑事處分」疑義(PDF) |
104.11.17 | 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之教育人員亡故後,倘無遺族,退休人員生前所立之合法遺囑指定人,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申請領受撫慰金(PDF) |
104.11.13 | 教師在校因細故與學生家長發生爭執,互控刑法「公然侮辱」、「妨害名譽」等告訴,適用「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疑義(PDF) |
104.11.13 | 教師至美國治療申請延長病假,得否依當地醫療制度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據以辦理請假手續疑義(PDF) |
104.11.13 |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該部100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034077221號令所定「非僅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全職工作,且任職期間所領薪資確實證明全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者,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停止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PDF) |
104.11.10 | 有關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程序,自民國104年10月7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PDF) |
104.11.10 | 公立學校教師錄製教學光碟交由出版社出版販賣及在網路平台部落格發表書序等行為,是否違反教師兼職相關規範(PDF) |
104.11.03 | 代理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是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疑義(PDF) |
104.10.19 | 有關天然災害期間,教師居住地區停止上班上課或返鄉省親適逢天然災害致交通中斷,惟其服務之學校所在地仍正常上班上課時,服務學校覈實准予「停止上班(課)」登記時,其教學工作應如何代理案(PDF) |
104.10.13 | 亡故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之遺屬如喪失或拋棄領受權時,其他受益人之領受順序、比例及種類,以及請領展期養老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於領受給與之前死亡時,其遺屬年金應自何時發給等相關疑義(PDF) |
104.10.13 | 兼任行政職教師於學年終分娩,因尚餘休假日數,基於休假按學年結算原則無法保留於次學年實施,可否先請畢休假,再續請娩假日數之疑義(PDF) |
104.10.07 | 有關女性公務人員及教師請生理假相關規定案(PDF) |
104.09.23 | 公務人員繳付退撫基金5年以上者,若有違法、失職行為而於權責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確定前先行離職,嗣後其涉案情節確定且達相關法律所定應予免職或撤職條件而權責機關無法予以依法免職或撤職時,其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不得併同發給政府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PDF) |
104.09.17 | 曾領取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資補償金之人員,再參加公保又領取養老給付時,得否分期繳回已領之公保補償金疑義(PDF) |
104.09.11 |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疑義(PDF) |
104.09.07 | 公務機關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參考事項(PDF) |
104.08.31 |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教育人員之學齡前子女經醫院診斷為「邊緣性發展遲緩者」,由服務學校審酌個案實際情況及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認定得否申請留職停薪(PDF) |
104.08.26 | 為兼顧公務人員接受健康檢查放寬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除得於上述指定之醫療院所實施外,亦得於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PDF) |
104.08.21 | 有關代理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及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職員、廚工等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案(PDF) |
104.08.21 | 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不適用年金規定者),自105年1月1日起調整為8.83% |
104.08.21 |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彙整表(WORD) |
104.08.04 | 司法院大法官第730號解釋公布後,已領退休(職、伍)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其重行退休年資採計疑義一案(PDF) |
104.08.04 | 公務人員到場配合防疫工作應予公假,教育人員比照辦理(PDF) |
104.07.09 | 關於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先予撤職,係指撤其所兼行政職務或教師本職疑義(PDF) |
104.07.09 | 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條例)請領之傷病、失能、死亡給付,與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發給之受傷、殘廢、死亡慰問金抵充規定,應自104年6月30日起適用(PDF) |
104.07.09 | 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及第48條–施行日期另定之(PDF) |
104.07.09 | 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7條(修正條文) |
104.07.01 | |
104.07.01 | 有關教師已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取得博士學位有案者,得否再次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同等級之博士學位且於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8小時內以事假、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登記一案(PDF) |
104.07.01 | 加強宣導有關新進教師曾服義務役或替代役年資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PDF) |
104.06.17 | 教師請延長病假屆滿一年之時點,如在屆滿日之上班時間內者,其辦理留職停薪日疑義案(PDF) |
104.06.17 | 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15條規定解釋–產前假得以「時」計(PDF) |
104.06.10 | 有關發生於95年底至99年間之教育人員因公涉訟案件,嗣於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下稱本辦法)發布後,始申請因公涉訟輔助之案件,得否適用本辦法及10年請求權時效疑義(PDF) |
104.06.10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解釋令–教師兼職(PDF) |
104.06.02 | 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實施之,並溯自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PDF) |
104.05.14 | 修正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2條及第7條修正條文(WORD) |
104.05.05 | 經辦採購業涉嫌索取財務、收取賄款與廠商進出不正當場所、收取不正利益案例宣導(WORD) |
104.04.24 | 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之教師,請貴校確依教育部99年8月10日台人(一)字第0990127500號函辦理(PDF) |
104.04.24 | 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附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表」,並自104年7月1日生效 |
104.04.24 | 教師得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每次以1小時為度(PDF) |
104.04.24 | 財政部賦稅署同意「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免納所得稅(PDF) |
104.04.24 | 軍訓教官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時,服務學校應否比照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辦理,以維學生身心安全與受教權益(PDF) |
104.04.09 | 104年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之甄選及聘任事宜(PDF) |
104.04.09 | 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條文 |
104.02.24 | 即日起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憑相關證件,即可至關渡自然公園免費入場 |
104.02.10 | 訂定「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基準表、說明) |
104.02.10 | 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 |
104.02.10 | 修正「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條文、處理流程圖、認定參考基準 |
104.01.30 |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如已依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其與收養兒童之收養關係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者,得自收養關係發生效力日起,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PDF) |
104年法規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