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3 條第1 項規定,「校園霸凌」係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進行。
為使霸凌定義更易於理解,分列霸凌要件如下:
(一)持續:行為一再持續發生。
(二)侵害態樣: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 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
(三)故意行為:個人或集體故意之行為。
(四)損害結果:使他人產生畏懼、身心痛苦、財產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 之進行。
其他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校園霸凌事件均應經過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教育部防治校園霸凌專區 https://bully.moe.edu.tw/index
校園反霸凌專線電話: 「 1953 」
國立北港農工反霸凌專線: 05-782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