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個人資料保護指引
一、 指引目的
教育部為規範學校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保護教職員生之權益,特訂定本指引。
二、 適用範圍
各級學校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並依據本指引執行。
三、 名詞定義
生物特徵: 指可識別個人生理特徵資料(如指紋、臉部特徵、虹膜等)。
特徵值: 指將生物特徵數據轉換為不可逆資料以進行比對。
生物特徵辨識: 指透過技術比對資料庫中的特徵值來識別個人身份。
四、 保障與告知義務
學校應公開說明個資蒐集方式,不得超出必要範圍,並提供申訴或諮詢窗口。
五、 個資處理原則
學校應明確告知當事人蒐集目的,並取得合法同意,未成年者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學校應提供替代方案,確保不同意提供資料者之權益不受影響。
六、 資料保存與安全
學校應訂定個資保存期限,並於期限到期或業務終止時刪除或銷毀資料。
生物特徵資料應轉換為特徵值存儲,原始資料應加密存放於不同媒體並實施嚴格存取管控。
七、 制定保護規範
學校應訂定生物特徵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規範,或納入現行規範中,確保資料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