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及第4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有關本校同仁赴香港、澳門應注意事項,請同仁確實遵守。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發佈人員 : 人事室 發佈時間 : 2025-10-03 16:24:36

一、依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校同仁赴香港、澳門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不分平日、假日,所有赴港澳之人員,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及「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網址: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下稱赴港澳登錄系統)完成登錄。如非適用人事差勤系統者,請以紙本文件辦理。其中,赴港澳之定義,包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二)適用旨揭注意事項人員(註:參「公務員赴港澳通報制度相關Q&A」,係指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即本校校長、公務人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1.因公赴港澳:應於出境日1週前完成人事差勤系統(註:填寫出差單)、赴港澳登錄系統之登錄,並由本校將人員赴港澳之時間及活動內容函報大陸委員會。

2.非因公赴港澳:應於出境日3日前完成人事差勤系統(註:填寫出國申請單(非因公))、赴港澳登錄系統之登錄,並填寫「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上傳人事差勤系統。

3.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如港澳官方人士;港澳民意代表;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1)行前已知:應於出境日1週前完成前揭系統登錄外,另應填寫「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上傳人事差勤系統,並由本校函報大陸委員會。

(2)臨時會見或連繫未經行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填寫「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並告知本校,由本校函報大陸委員會。

(三)如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如遭刺探國家機密、一般公務機密事項;公務資料、物品遭竊取或搶劫;遭遇羈押、逮捕、限制行動、搜索、盤查詢問;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遭主辦或官方單位特殊違常對待),所有人員得通知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或澳門辦事處請求協助,並於返臺後告知本校,由本校函報大陸委員會。

 

請同仁確實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