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函以,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發佈人員 : 人事室 發佈時間 : 2025-05-20 13:56:42

銓敘部函略以,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26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0條第3項、第72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0條第3項、第72條)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13條(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13條)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如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則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復依大陸委員會114年4月22日陸法字第1149903956號函及同年月16日陸法字第1140400361號令規定,兩岸條例第26條與第9條「設有戶籍」之要件,應作相同解釋,即依其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綜合判斷,應包含持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再依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意旨,該會對於前揭法規之函釋,應溯及自法規施行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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