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函以,有關臺灣人民領有中共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均屬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說明如下:
一、兩岸條例第9條之1立法目的,係規範兩岸「單一戶籍及單一身分制度」,即我國人不得兼具雙方人員身分,避免發生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情事,以維護國家安全及臺灣整體利益。
二、其次,兩岸戶政制度及衍伸之法治用語有所差異,我國依「戶籍法」有「戶籍」之法定用詞與定義,包含身分登記、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等。至於中共法律上並無「戶籍」一詞,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之「戶口登記」作為人口管理之執法依據,即針對國人有意成為其公民並納入中共戶籍管理者,係以「定居」作為法律及行政管理概念,行為人如取得公安部門發給之「定居證」,即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並申領與中國大陸人民相同之「居民身分證」。
三、是以,持有中共「定居證」、「居民身分證」與兩岸條例第9條之1所稱「設有戶籍」而取得受中共管轄之「公民身分」,具有行政上之一致性。
四、綜上而言,按兩岸條例第9條之1所稱之「設有戶籍」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自應包含獲得中共批准定居而發給之「定居證」以及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後取得之「居民身分證」。
詳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