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以,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本校教職員皆屬之),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不含申請日、出發日及國定、例假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
本校教職員如因事赴大陸地區,請至差勤系統填寫出國申請書、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於前述規定期限前申請完畢。並於返台後7個工作日內,填寫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非適用本校差勤系統之教職員,如因事赴大陸地區,請至「人事室網頁>表單下載>出國」項下,下載出國請示單、赴大陸地區申請表、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依前述規定期限申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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